工商時報【工商時報資料組】

一、工商企業

◎台灣紙業公司董事長簡鴻文解任,職缺由許良宇新任,內部稽核主管林秋萍卸任,職缺由黃仲緯新任。

◎應用奈米醫材科技公司會計主管及研發主管黃仲煖卸任,職缺由陳丹荔新任。

◎同欣電子高雄民間借款工業公司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賴錫湖卸任,職缺由黃嘉麗新任。

◎倚強科技公司總經理由呂健民新任。

◎優你康光學公司研發主管朱世宏辭職,職缺由陳志成新任。

◎上奇科技公司財務主管黃小如卸任,職缺由黃淑真新任。

◎達麗建設事業公司會屏東民間信貸計主管由潘珮如新任。

◎中華食品實業公司內部稽核主管莊順玉退休,職缺由陳冠豪新任。

◎大華金屬工業公司發言人姜正行卸任,職缺由姜筱梅新任。

◎群創光電公司總經理及發言人王志超卸任,職缺由蕭志弘新任。

二、金融機構

◎中國信託證券公司董事長黃思國辭職,接任台灣人壽保險公司董事。

◎花旗台灣桃園民間借款商業銀行公司副董事長由莫兆鴻新任。

《工商時報資料組輯》













▲台南市環保局針對活性污泥池有一未標示管線連接至場區後方,該管線現場並未使用,責請業者將該管線拆除。(圖/記者林悅翻攝)

記者林悅/南市報導

台南市環保局16日晚上針對市議員關切台南肉品市場安南廠疑似偷排廢水案件,環保局說明指出,如接獲偷排廢水陳情案件,均會儘速前往查核,如廠內埋有暗管排放廢污水,經查獲屬實,環保局將秉公處理,依法開罰。

環保局說,106年共接獲13起有關台南市肉品市場安南廠之陳情案件,多次稽查均未現有異常排放情形,僅106年1月1日接獲陳情安南廠排放廢污水,稽查人員立即前往該廠放流口採水送驗,檢測結果已超過管制標準,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7條(罰6萬至2000萬元),已裁處新台幣199萬8千元並限期完成改善。

106年4月1日凌晨1時48分,陳情安南廠藉暗管偷排廢水一案,稽查員當時正於歸仁處理掩埋場火災事件,先電知陳情人知悉,再次接獲陳情電話後,稽查人員儘速趕往現場,於當日凌晨2時55分到場查察,沿廠區周圍之嘉南大圳巡查每支排水管,均未發現有異常排新竹民間信貸放之情事,列管之放流口亦未見有排放廢污水,因當時已近凌晨3時,因怕打擾陳情人休息時間故未及時回覆陳情人。

106年5月11日於14時安南區肉品市場稽查,稽查時現場放流口有廢水排放中,當日肉品市場未營運(未屠宰豬隻),廢水設備運作中,現場於放流口及進流渠採集水樣一組,檢測項目為SS、COD、氨氮、BOD,檢驗結果預計2星期內出示檢驗報告,如放流水超出放流水標準者,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告發處分。另查核該場許可文件內容,發現活性污泥池有一未標示管線連接至場區後方,該管線現場並未使用,現場責請業者將該管線拆除,業者立即派員將不明管線拆除。

環保局16日針對李中岑議員質詢肉品市場廢水繞流口排放處附近土壤,進行採集表土約15公分送實驗室分析,分析重金屬計有銅鉛鎘鉻鎳鋅汞砷8項,預計2週內出具檢驗結果;倘檢測結果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者,將列管並依法命汚染行為人改善,若超過土壤污染監測標準,且未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者,將依法定期監測。

環保局強調,環保局101年迄今對肉品市場安南廠共開罰11場次,罰鍰金額約280萬元,曾要求其回收水設置系統、管線流向標示、自動監測設施或繞流排放行為等逕行改善完成。民眾如再發現有非法偷排情形,請立即通報環保局派員處理,環保局發現違法行為均會依法處分,絶不寬待。





民間借貸能相信嗎?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苗栗民間貸款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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